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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修正「僑務委員會獎助公私立大學院校開設華僑事務課程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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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分機:E-mail:公告日期:2014-07-24


修正內容 [修正] 六、經費請撥: (一)請撥時程:上、下學期均應於各該學期課程結束之當月月底前完成。 (二)請撥方式:由受補助學校檢附收據、收支清單、原始憑證(含授課鐘點費說明書) 、學生期末報告三份及修課學生成績表函送本會辦理。 (三)前款所檢附之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辦理補助經費結報時,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學校留存原始憑證者,於本會報經審計部同意後,得憑領 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五)前款報經審計部同意免送審之原始憑證,受補助學校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部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部同意。如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學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修正]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若因故未能開設經核定獎助之課程,應於開學後二週內以書面告知本會撤銷獎 助。 (二)經核定獎助之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課程內容、授課期間及開課教師等),非 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者,應以書面事先徵得本會同意 。 (三)經核定獎助之課程,如違反前二款規定,或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除得要求受補助學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學校如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本案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函知本會。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依本作業要點核予補助之案件,除經本會認定其性質屬定額(期)補助或年度行政 經費補助外,受補助學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所列基準計算應繳回之補助款差 額或餘額: 1.受補助學校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 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核定 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繳回與 原核定補助款之差額。 2.受補助學校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六)學校就經核定獎助之課程,應取得授課教師同意無償提供課程簡介資料並授權本會 得於網路公開傳輸之權利;另由該課程教師就修課學生期末報告中擇優三篇,並取 得報告著作人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得重製、公開口述、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及得將 報告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並散布之權利。 (七)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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