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務會議已通過教師評鑑辦法、教師評鑑作業細則及院系所教師評鑑指標表。全校教師之評鑑指標分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三大項目,其各評鑑項目結果均應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為通過評鑑。新聘教師之評鑑年限及通過標準由各院自行訂定之。
各一級學術單位於每年1月31日前成立教師評鑑委員會,並於4月1日前完成該年度教師評鑑工作,將評鑑結果送教務處彙整。
本校教師評鑑精神在於: